新一轮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较之以往有很大的改革。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《博士、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》、《关于做好新增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、《关于做好2008-2015年新增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精神,新一轮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总体思路及基本精神是:
1、国家对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新增单位工作实施分类管理。国家将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划分为四类:ⅰ类是研究生教育发达,学位授权体系能够满足需要。ⅱ类是研究生教育比较发达,学位授权体系基本能够满足需要。对该类省份的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实行从严控制。ⅲ类是研究生教育欠发达,学位授权体系尚不满足需要。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和可能,适度发展新增单位。ⅳ类是研究生教育发展滞后,学位授权体系在层次或类型上存在较多空白。
国务院学位办根据国家总体发展规划,确定相应规划周期内各省的所属类别和新增单位的数量限额(广东省属于ⅱ类)。
2、进一步强化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的统筹管理职责。在国家分类管理和指导下,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学位委员会将加强对区域内新增单位规划、建设工作的统筹管理,国家则加强评估与督查。
3、加强规划、重在建设、自主自立、规范管理。新增学位授权单位的具体做法:按省分类→按分类确定限额→各省按限额进行规划→国家学位委员会批准立项→建设(建设期不少于3年)→国家学位办评估验收→国家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。
特别强调:拟立项建设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,必须是本地区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、当前或未来一定时期内依靠现有学位授予单位不能替代或满足的。
4、拟立项建设单位要编制《新增博士(硕士)学位授予单位建设规划(2008-2015年)》。规划内容包括单位简介及总体建设目标,申请新增单位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分析,授权学科、支撑学科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等内容。
5、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按一级学科进行规划。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均按一级学科进行规划、立项、建设和验收。每个单位立项建设的授权学科数不少于2个,原则上不超过3个;支撑学科数不得少于2个。每个授权学科至少要有一个以上的支撑学科,支撑学科要为授权学科提供较好的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支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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